宁波公司律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2026年司法实践最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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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司律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2026年司法实践最新趋势
一、问题的提出
投资人与创业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公司三年内未上市,创始人需回购投资人股权。
到期后公司未能上市,创始人却主张协议无效。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典型案例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二、对赌协议效力的基本规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协议有效且可实际履行,实践中无争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分开判断:原则上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履行限制
虽然协议有效,但履行受《公司法》强制性规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四十二条对公司回购股份规定了严格情形。
因此,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应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驳回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应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以补偿的,驳回或部分支持。
四、融资成本与条款设计
司法实践中,对赌条款中的业绩补偿款一般不应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定。但融资成本(回购溢价、现金补偿、违约金等)合计一般不应超过年利率24%。
五、给投融资双方的建议
投资人应审慎选择对赌对象,优先与创始人/股东对赌;如必须与目标公司对赌,应在协议中明确减资、利润分配的程序和责任。创始人应充分评估履约能力,避免盲目承诺高业绩、短周期。协议中应清晰约定业绩指标、补偿计算方式、回购触发条件、争议解决方式。
对赌不是赌博,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往往比纸面估值更重要。
实践中,投资方在尽调阶段应重点核查目标公司的减资程序、利润分配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创始人则应争取将回购义务限定为个人责任,或设置业绩调整、分期回购等缓冲机制,避免一旦触发即陷入个人破产风险。
相关法条汇总
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实务操作清单
如果你正面临相关问题,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 收集证据:整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 咨询专业人士: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 评估成本与收益:诉讼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需结合案件标的额和胜诉概率综合判断;
-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优先考虑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诉讼;
- 注意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王陆续律师 | 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