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税务律师: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后,企业还能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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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税务律师: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后,企业还能抵扣吗?
一、问题的提出
宁波一家建材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公司上月取得的若干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要求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务经理刘经理很困惑:这些发票对应的业务都是真实的,为什么要转出。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典型案例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三、核心要点:异常凭证的认定与处理
1. 异常凭证的5种情形
异常凭证是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比对、大数据分析发现的存在风险特征的专用发票,不等同于虚开发票。具体包括:
-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
- 非正常户未申报税款的发票
- 稽核比对异常(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发票
- 大数据分析发现涉嫌虚开的发票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设备中的发票
2. 异常凭证的处理规则
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后,一般应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但: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如业务真实、符合规定,可以继续抵扣
- 纳税信用非A级纳税人:一般应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后续如经核实业务真实,可申请退还已转出的税额
3. 异常凭证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如果异常凭证用于出口退税,尚未申报的暂不允许申报;已申报但未退的,暂不退税;已退税的,应追回已退税款。
四、边界条件:哪些情况可以申诉并继续抵扣?
1. 业务真实、交易链条完整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交易合同真实签订、货物实际交付或服务实际提供、资金流与发票流一致、出入库单据齐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继续抵扣。
2.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A级纳税人在接到异常凭证通知后,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3. 对上游企业情况不知情
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异常凭证(即对上游企业走逃、虚开等情况不知情,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经核实业务真实后,一般可以继续抵扣,但不得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游。
4. 但要注意:如果企业明知或应知上游企业存在问题仍取得发票,或存在虚构交易、资金回流等情形,则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需要转出进项并可能面临处罚。
五、可操作步骤: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的应对流程
第一步:确认异常凭证信息
- 核对通知中的异常凭证号码、金额、开票方信息
- 查阅对应的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
- 初步判断业务是否真实、交易链条是否完整
第二步:判断是否属于A级纳税人
如果企业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核实申请应包括:
- 业务情况说明(交易背景、货物/服务内容、交付方式)
- 合同复印件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
- 出入库单据或验收单据
- 运输单据(如有)
- 其他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第三步:非A级纳税人先做进项转出
如果不是A级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申报中将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保留上述资料,后续如核实业务真实,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四步:与上游企业沟通
联系上游企业,了解其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原因。如果上游企业是因为系统问题(如未按时申报、设备丢失等)而非虚开,可督促其尽快解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
第五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 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选择纳税信用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与走逃风险高的企业交易
- 保存完整的交易资料: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出入库单据等应完整归档
- 定期自查进项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关注发票状态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现问题发票,及时与供应商沟通更换或退还
六、常见误区
误区1:异常凭证就是虚开发票
异常凭证是大数据风险预警,不等同于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异常凭证可能是由于上游企业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
误区2:业务真实就一定能继续抵扣
即使业务真实,如果企业不是A级纳税人,也需要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待核实后才能申请退还。A级纳税人才可以在核实期间暂不转出。
误区3:转出后就不能再抵扣了
如果后续核实确认业务真实,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已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不等于永久丧失抵扣权。
实务操作清单
如果你正面临相关问题,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 收集证据:整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 咨询专业人士: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 评估成本与收益:诉讼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需结合案件标的额和胜诉概率综合判断;
-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优先考虑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诉讼;
- 注意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王陆续律师 | 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税务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