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低价转让离婚案
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后选择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整个流程在四十天左右完成。因离婚协议内容详尽、财产和抚养安排明确,双方后续未发生争议。
本页整理了婚姻家事、公司法与税务法律三个领域里较常见的争议场景。下列案例均由本所公开发布的实务文章脱敏归纳而成:案号以 XXXX 占位,不列具体金额与当事人信息,仅用作法律规则与裁判倾向的示例说明。它们不构成本所经办特定个案的承诺,也非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同类问题,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后选择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整个流程在四十天左右完成。因离婚协议内容详尽、财产和抚养安排明确,双方后续未发生争议。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涉及较多财产分割争议。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从第一次起诉到最终判决生效历时约一年半。
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并申请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人陈述了多次听到争吵和声响、看到一方受伤后就医等情况。法院认为证人证言能够与报警记录、医院病历相互印证,认定家暴事实存在,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照顾。
一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申请子女的老师和共同居住的祖父母出庭作证,证明子女平时主要由该方照顾、生活学习稳定。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学校记录和日常照片,判决子女由该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一方在起诉离婚前数月,将名下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其兄弟,并将银行账户内大额资金分批转给父母。另一方发现后申请财产保全并主张对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转账时间与离婚节点高度关联且无合理解释,判决被转移财产归对方少分或不分,并要求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关联人,遂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法院审查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记录及转让对价后,认定该转让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撤销该转让行为或判令转让方赔偿另一方相应损失。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隐匿财产,申请法院调取对方近三年的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流水。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与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协助调查函。调取结果显示对方在起诉前数月向多名亲属频繁转账累计数十万元,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对转移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并判令其向另一方返还相应款项。
一方申请调取对方微信支付宝流水,但未能提供账号信息或初步线索,法院以其申请范围过宽、缺乏针对性为由未予准许。该案例提示,申请调查时应尽可能提供对方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及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避免因申请不当被驳回。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数百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法院通常审查借款金额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配偶是否签字或追认。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通常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举债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执行时先对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仅执行举债一方的份额。
某公司因未及时处理法定代表人辞任与涤除登记事务,原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起诉公司,公司在诉讼中因内部决议程序缺失而败诉。若公司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完善辞任与改选流程,本可通过内部程序化解争议。
某企业在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未进行法律审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违约责任、解除条件均对己方不利,后续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法院按合同约定作出裁判,企业承担了本可规避的重大损失。
某公司对外投资前未核查目标公司股权代持情况,投资完成后实际出资人起诉显名,法院认定目标公司股权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投资人因投前尽调缺失,后续交易目的落空,只能依据投资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条款向原股东索赔。
目标公司核心资产已被抵押给银行,但投资人在尽调时未查询抵押登记,投资完成后银行行使抵押权,投资人主张原股东欺诈。法院认为投资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部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实际出资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显名登记,其提供了完整的出资凭证、代持协议,且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公司亦作出股东会决议认可其股东身份,法院认定显名条件已经成就,判令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名义股东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登记股权被法院查封,实际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真实权利人。法院认为股权以工商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驳回执行异议。
公司连续多年盈利但从未分红,控股股东同时担任公司高管并领取高额薪酬,小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法院认定控股股东存在变相分配利润、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判决公司按照审计报告载明的可分配利润向小股东支付相应分红。
公司虽有账面利润,但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决议,原告也未能证明大股东存在滥用权利不分配利润的行为,法院认为是否分红属于公司自治和商业判断范畴,驳回原告的盈余分配请求。
公司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通知载明了欠缴金额、宽限期、法律后果并送达股东,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缴纳,法院认定失权程序符合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失权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某生产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的原材料用于在建的员工宿舍,在宿舍投入使用后未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税务机关稽查认定该批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约十八万元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要求转出进项并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因宿舍建设周期跨越多个年度,滞纳金计算期间较长,最终补缴金额超过进项转出金额约百分之三十。
另一商贸企业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部分存货被盗,在发现盘亏后未将对应进项税额转出,仍继续申报抵扣。税务机关认定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进项约二十六万元不得抵扣,责令转出并补缴增值税、滞纳金,同时因管理台账缺失导致损失金额难以准确拆分,部分可抵扣进项也被一并转出。
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约三百二十万元的制造企业,在年度汇算前通过突击开具咨询费发票、虚增成本的方式将应纳税所得额压降至二百九十万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后少缴税款约四十万元。税务机关稽查认定其成本费用不真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金额超过原可省税额的两倍。
另一企业全年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二百八十五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四千八百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二百九十八万元,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因主营业务中涉及国家限制类目录项目,被认定不属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全年优惠被追回并补缴税款约十五万元。该案例提示,行业定性是优惠资格的前置条件,不能只看财务指标。
某纳税人在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分别填报赡养老人与子女教育扣除,年度汇算比对发现重复享受,累计多扣除约三万六千元,被要求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约七千二百元。
另一起核查中,纳税人虚构被赡养人信息并按独生子女标准填报,同时在同一年度内并行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核查后均被调整,除补缴税款与滞纳金外,相关行为被记入纳税信用记录。
某贸易企业取得上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后上游被认定走逃失联。税务机关拟按偷税处理,企业提交完整的合同、运输单据、验收记录与银行付款回单,证明交易真实且不知情,最终按善意取得处理,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约三百二十万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另一起案件中,企业为配合融资需求循环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逾八百万元,无对应真实业务。行政环节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因票面金额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被移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某企业收到补税与滞纳金合计约八百万元的处理决定后,未缴税也未提供担保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企业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纳税争议的缴税或者担保前置属于法定受理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企业最终因超过期限丧失了实体审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