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高管开同类公司?王陆续律师讲归入权

核心销售带着客户资源出去另起炉灶,注册的公司登记在配偶名下,自己不占股、不署名,公司发现时订单已经流走大半。这种情形下,企业最想问的是两件事:告得赢吗,能拿回多少。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忠实义务作了明显扩张,但同时给原告设置了相当严格的举证门槛,胜负往往在起诉前的证据布局阶段就已决定。

目录

  • 责任主体:谁属于董监高
  • 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的间接规制
  • 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与免责前置程序
  • 以近亲属名义经营的认定难点
  • 归入权的行使范围与举证策略
  • 案例印证
  • 风险提示
  • 常见问题
  • 结论与建议

责任主体:谁属于董监高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条规定同时赋予了公司通过章程自行约定高管范围的治理权利。起诉前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拟起诉的对象是否具备董监高身份。

法定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分歧

一种观点坚持法定审查原则,认为高管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范围内的人员,即便身处管理岗位并享有管理职权,不具有法定或章定身份的一般不应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以避免公司不当扩大高管范畴。另一种观点主张实质审查,认为立法赋予董监高信义义务的目的在于防止能够决定和执行公司日常管理核心事务的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应结合公司章程、组织结构、聘任程序、劳动合同、名片、岗位内容、职责范围、福利待遇等综合认定。

事实高管的常见类型

争议最集中的是部门负责人、区域负责人与分公司负责人。审查的落脚点在于其行使的职权是否具有整体性与全面性:是否具有人事任免、薪酬调整、财务审批权限,能否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薪酬待遇是否明显高出一般员工。若明显超出部门或区域限制行使公司整体性管理职权,就可能被认定为高管。对于分公司负责人,因分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负责人对人员管理与薪酬调整具有审批权,被认定为总公司高管的可能性相对更高。

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的间接规制

新《公司法》没有采用直接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模式,而是通过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间接规制。

事实董事

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从体系解释看,第一百八十条以一般条款形式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忠实义务的具体化,违反后者即等于违反前者,因此归入权的行使对象包含事实董事。认定是否实际执行公司事务,需结合行使职权的名义、其他主体对其身份的认知、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性质与程度综合考量。

影子董事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管受影子董事指示而实施竞业行为的,公司有权主张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指示”行为,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需从对象、内容、方式及效果四个方面具体认定。

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与免责前置程序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延续了旧法表述,即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关于是否以构成实质性竞争为必要条件,实践中曾有分歧。

“同类业务”的口径已趋严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过程中的删改:公司法修订草案与二次审议稿曾将不得经营的业务限定为“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但三次审议稿及最终定稿删除了“存在竞争关系”的表述。从修改轨迹可以探究立法本意,即竞业禁止强调的是对竞业行为的预防,只要经营了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即构成义务违反,实际利益或损害结果是否发生均在所不问。这一变化对原告公司显著有利。

免责必须走完两道程序

旧法下,董监高经股东会同意即可开展同类业务,但何谓“同意”存在争议,有裁判观点认可默示同意,也有观点认为知情不代表同意。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免责情形应当为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报告与决议两道程序缺一不可,仅有股东知情已不足以免责。

以近亲属名义经营的认定难点

为规避竞业禁止,以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名义设立竞业公司的做法相当常见,这也是取证难度最高的一类。

举证责任仍在原告公司

由于近亲属开设公司本身并非法律禁止行为,司法实践在董监高竞业禁止领域仍坚持审查“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本质,即董监高是否实际参与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由原告公司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在个别股东知情权领域,曾有裁判观点主张对近亲属开设竞业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在竞业禁止案件中,法官总体倾向于赋予原告公司较高的举证责任。

应当着重收集的证据

代表竞业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的文本、以竞业公司名义参加展会与商务活动的影像、在竞业公司文件上的签署痕迹、参与人员招聘与面试的记录、对外发送的商务邮件与名片、客户处留存的联系记录。这些证据共同指向一个事实:其实际经营管理了该竞业公司。

归入权的行使范围与举证策略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监高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另行规定了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此产生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主流观点认为,归入权旨在对失信高管进行惩罚,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填补公司损失,两者可以同时行使,各自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主张归入权的,除责任主体与同类业务行为的认定外,只需就违法收入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损害赔偿的,则须按侵权责任四要件逐一举证。实践中被告常混淆两者,以“公司未证明实际损失”抗辩,原告应及时点破。

可归入的两类收入

第一类是已从竞业公司获取的薪酬与分红,一般应全额尽数归入;公司无法举证具体金额的,有审理法院会参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酌情认定。第二类是股权投资对应的收益,即便暂未实际分配,也属于个人收入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主要以竞业公司净利润为基数、按持股比例计算,而非直接以销售额计算。

财务数据拿不到怎么办

原告公司通常无法掌握竞业公司的财务数据,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其纳税申报材料、财务报表、银行账户往来明细与产品销售数据,并同步申请司法审计。竞业公司拒绝提供资料导致审计无法开展的,法院一般不会径行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是通过银行流水、对外交易往来、已签署合同、项目收益与同行业利润率等综合认定。

连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要选对

原告常一并要求近亲属、关联人员及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关联人员与竞业公司并非忠实义务的承担主体,以归入权为基础主张其连带责任通常不被支持;若要追加这些主体,请求权基础应当是共同侵权,并按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另行举证。

案例印证

据同类裁判规则(脱敏),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投资或任职于与公司同类业务的主体,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法院通常认定公司产生实际损失并非行使归入权的前提。对高管在竞业公司取得的薪酬,公司客观上无法举证具体数额的,参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并无明显不合理,法院通常予以支持;对股权投资收益,则以竞业公司净利润为基数、按持股比例折算,归入金额常见于数十万元区间。类似案件中,公司或股东被判承担的赔偿、补缴或返还金额通常在1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随公司规模与损害程度上下浮动。

据同类裁判规则(脱敏),董监高以配偶或近亲属名义设立竞业公司的,法院仍要求原告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经营管理了该公司,常被采信的证据包括代表竞业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参加商务活动、签署内部文件与参与人员招聘等。仅证明近亲属关系与经营范围重合、未能证明实际参与经营的,通常不认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类似案件中,公司或股东被判承担的赔偿、补缴或返还金额通常在1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随公司规模与损害程度上下浮动。

风险提示

  • 误把归入权当损害赔偿:按侵权四要件举证会自陷困境,实际损失往往难以量化,应优先主张归入权。
  • 主体身份未坐实:起诉部门负责人、区域负责人前未固定其行使整体性管理职权的证据,容易在主体适格环节被击穿。
  • 章程未约定高管范围:未通过章程扩展高管范围,核心岗位人员脱离忠实义务约束,事后追责基础薄弱。
  • 对近亲属公司一并主张归入:关联人员与竞业公司非忠实义务主体,应改以共同侵权为基础另行举证。
  • 证据取得方式越界:以非法手段获取竞业公司财务资料,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并引发另案责任。

常见问题

高管在外投资同行业公司,一定违反竞业禁止吗?

从新《公司法》立法过程看,修订草案中“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限定表述在最终定稿中被删除,体现出竞业禁止侧重预防的立法本意。据此,只要经营了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可能构成义务违反,不以实际发生竞争关系或造成损害结果为必要条件。

经过股东同意就可以经营同类业务吗?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已明确,免责需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报告与决议两道程序缺一不可,仅有个别股东知情或未表示反对,不构成免责事由。

公司拿不到对方的收入证据,还能主张归入权吗?

可以。主张归入权只需就违法收入承担举证责任,且法院在公司客观上无法举证时可酌情认定,例如参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时可申请调取竞业公司的纳税申报材料、财务报表与银行流水,并申请司法审计。

能否要求高管的配偶和竞业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以归入权为请求权基础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关联人员与竞业公司并非忠实义务的承担主体,通常不予支持。若要追究这些主体的责任,应以共同侵权为请求权基础,并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另行举证。

结论与建议

这类纠纷的胜负手,几乎全部落在起诉之前。企业侧的可控动作有三项:一是通过章程明确高管范围,把核心岗位纳入忠实义务约束;二是建立董监高对外投资与任职的定期报告排查机制,把免责程序固化为报告加决议两道关;三是在发现苗头时第一时间固定对方实际参与竞业公司经营的外部痕迹,而不是等到订单流失后再回头找证据。诉讼策略上,优先主张归入权、必要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行,并对关联主体改以共同侵权为基础单独举证,是相对稳妥的组合。如需就个案作进一步判断,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司法实践当面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