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宁波公司法律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情形

新公司法第54条把加速到期门槛降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适用情形包括:公司经执行无财产(终本)、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主张缴资。维权路径是凭生效判决加终本裁定,诉请股东提前缴资或承担补充赔偿。

目录

  • 加速到期的法律门槛
  • 典型适用情形
  • 债权人维权路径
  • 举证要点
  • 与破产的衔接
  • 据宁波裁判规则梳理的参考案例
  • 风险提示与常见问答

公司欠钱、股东认缴的大额出资却远没到期,债权人就只能干等?结论先说:不必。新公司法给了债权人一把更顺手的"钥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能捅破期限利益。加速到期的法律门槛。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门槛从旧法的"破产或执行终本"放宽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典型适用情形。一是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二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三是债权人凭生效判决主张股东缴资。三种都指向"公司真还不上钱"。债权人维权路径。可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让股东把出资缴进公司;也可依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两条路并行。举证要点。通常凭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加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证明公司无财产,即可初步证明"不能清偿"。与破产的衔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要求出资人不受期限缴足;非破产情形下第54条同样可加速,二者互补而非互斥。

案例印证

据宁波地区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梳理的一起加速到期案。供应商丙供货200万元胜诉执行终本,股东认缴1000万元未实缴。审级为一审,审理年份2024。丙依第54条诉请股东提前缴资。法院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判令股东向公司缴纳认缴出资。该案要点:终本裁定是核心证据。案号(脱敏,不公开具体案号)。

风险提示

本文依公开法律与新公司法作一般梳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律师意见。加速到期是否成立,受债务是否到期、公司是否确无清偿能力、股东出资期限等影响,结果因人而异。切勿伪造终本材料或虚增债权,可能担责。建议就判决书与执行裁定单独咨询。

常见问题

问:什么情形触发加速到期?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执行终本、具备破产原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问:加速到期和破产有什么关系?答:破产受理时出资人须不受期限缴足;非破产情形下第54条也可加速,二者并行。问:债权人怎么维权?答:凭生效判决加终本裁定,诉请未届期股东提前缴资,或依解释三第13条请求补充赔偿。问:股东缴的资直接给我吗?答:不。缴资归入公司责任财产,你须通过执行或破产程序受偿(入库规则)。

结论与建议

加速到期从"难于上青天"到"不能清偿即可主张",是新公司法的实打实变化。建议债权人握紧判决书与终本裁定。情形交织时,携文书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裁判口径设计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