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宁波公司法律师:股权债权等非货币出资怎么作价
- 公司法
-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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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48条明确股东可用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须满足可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并评估作价、办理权属转移。未评估或权属未转移的,构成出资不实,股东须补足。
目录
- 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范围
- 可估价与可转让两要件
- 评估与权属转移
- 出资不实的后果
- 常见风险点
- 据宁波裁判规则梳理的参考案例
- 风险提示与常见问答
合伙人说"我拿一项专利、一笔债权入股",这算数吗?结论先说:算,但有硬条件。非货币出资不是"写个数"就完事,估价与过户两道关必须过。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范围。第48条列举股东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估价并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不可。可估价与可转让两要件。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第一道关:能用货币估价、能依法转让。评估价值失真或权利根本转不了的,出资不成立。评估与权属转移。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评估后须依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股权转让办登记、债权出资通知债务人、知识产权办转让登记,才算真正"交出去"。出资不实的后果。非货币出资未评估、评估失实或权属未转移的,构成出资不实,该股东须以货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常见风险点。债权出资最易踩坑:债务人异议、诉讼时效、可实现性都影响作价;股权出资要看是否被质押、冻结。建议出资前尽调并留评估底稿。
案例印证
据宁波地区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梳理的一起非货币出资纠纷。股东甲以对第三方的500万元债权作价出资,但未评估、且债务人提出异议致债权无法实现。审级为一审,审理年份2024。公司与其他股东诉请甲补足出资。法院审理认为,债权出资须可估价、可转让并实际转移,该债权瑕疵且未评估,出资不实,判令甲以货币补足。该案要点:非货币出资不是写个数就完事。案号(脱敏,不公开具体案号)。
风险提示
本文依公开法律与新公司法作一般梳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律师意见。出资是否合规,受财产可转让性、评估合理性、权属转移完成度等多因素影响,结果因人而异。切勿高估资产或虚假出资,可能触发补足与连带。建议就出资财产单独尽调。
常见问题
问:股权、债权能当出资吗?答:能。第48条允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前提是可估价、可转让。问: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吗?答: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未评估或评估失实,可能被认定出资不实。问:权属怎么转移?答:需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股权转让登记、债权通知债务人、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才算完成出资。问:出资不实有什么后果?答:股东须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结论与建议
非货币出资,估价与过户是双保险。建议出资前评估留痕、办妥权属转移,避免日后被追补足。情形交织时,携出资协议与评估报告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裁判口径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