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公司章程能自己定什么?十类条款

绝大多数创业者的章程是从登记窗口拿的模板,通篇照抄法条,唯一填过的空是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等到意见分歧、有人要退出、有人要卖份额时才发现,这份被当成走过场的文件,恰恰决定了争议怎么解决、关键时刻谁说了算。

目录

  • 章程为什么值得单独花时间
  • 组织机构与法定代表人的弹性空间
  • 股东权利分配的四类特别约定
  • 股权流转与退出的定制条款
  • 哪些内容约定了也无效
  • 案例印证
  • 风险提示
  • 常见问题
  • 结论与建议

章程为什么值得单独花时间

新《公司法》大量条文以但书形式为自治留出空间,常见表述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法条给出的只是默认值,真正决定治理结构的是这份文件本身。更关键的是,章程对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新加入者也受其拘束,而股东协议原则上只约束签署方,两者的效力射程不同,重要安排应当尽量落到章程里。

组织机构与法定代表人的弹性空间

小规模主体可以极简设置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甚至可以不设监事。另一条路径是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选择哪种,取决于股东人数、是否存在外部投资人以及对监督成本的容忍度。

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与限权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章程可以在此范围内明确具体人选。同时需要注意,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内部限权必须配合外部动作才有意义:在授权文件中写明权限、对大额合同要求加签、把用印审批与决议绑定。只在章程里写一句不得对外担保,对相对人往往不产生阻却效力。

股东权利分配的四类特别约定

表决权、分红权与优先认缴权

第一类是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特定事项一票否决或者按人头表决。第二类是分红权,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第三类是优先认缴权,新增资本时股东原则上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全体股东约定不按比例的除外,这直接关系到后续融资时的稀释安排。

股东资格继承与会议程序

第四类是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家族企业常在此约定由其他股东按评估价收购份额,以避免经营权被不熟悉业务的继承人稀释。此外,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同样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设计。

股权流转与退出的定制条款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约定的内容包括:延长或者缩短优先购买权的答复期限;约定多人主张时的分配方法;限制向竞争对手转让;设定服务期内不得转让的锁定期;约定离职、退休、丧失资格等情形下的强制转让与定价公式。定价公式尤为关键,建议明确采用净资产法、约定倍数法还是第三方评估,并写清基准日与争议处理方式。

退出机制之外,还应处理好投资与担保的决策权限。对外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按照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可以对总额及单项数额设定限额。把限额写进章程并对外披露,既能约束内部冲动决策,也能在争议中作为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依据,属于成本极低却经常被忽视的一条防线。

哪些内容约定了也无效

自治不是无边界的。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允许抽逃出资、约定出资期限无限期顺延的条款,因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而无效;彻底剥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知情权核心内容的条款,同样不被支持;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或者预先免除其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也归于无效。

还有三类容易踩线:一是约定可以按多数决直接剥夺某位股东的资格,除法定的失权程序外,缺乏依据;二是约定股东会决议一律不得被诉,排除司法审查;三是与登记事项相冲突的条款,如章程写明由甲担任法定代表人却长期不办变更登记,对外仍以登记为准。制定条款时,先区分默认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再决定改与不改,是最稳妥的方法。

案例印证

据同类裁判规则(脱敏),章程约定股东离职时应将份额按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转让给其他股东,该约定经全体股东签署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院一般认定有效并据以判令履行;但定价方式约定不明、缺少基准日与评估方法的,容易引发二次争议,法院通常需另行委托评估。类似案件中,公司或股东被判承担的赔偿、补缴或返还金额通常在1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随公司规模与损害程度上下浮动。

据同类裁判规则(脱敏),章程中限制或者变相剥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利的条款,法院一般认定不产生效力,股东提出查阅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的,仍应予以支持。此类条款的存在,反而会被用作认定控股方存在不当阻挠的辅助依据。类似案件中,公司或股东被判承担的赔偿、补缴或返还金额通常在1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随公司规模与损害程度上下浮动。

风险提示

  • 直接套用登记窗口模板:所有但书条款按默认值执行,出事时毫无回旋余地。
  • 重要安排只写进股东协议:原则上仅约束签署方,新股东加入后可能不受拘束。
  • 只在章程里限制法定代表人权限: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需配合授权与用印制度。
  • 退出条款不写定价公式:一旦触发,估值争议往往比退出本身更难解决。
  • 约定免除出资义务或者剥夺知情权:违反强制性规定,条款自始不产生效力。
  • 章程修改后不办备案:内部约定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对外仍以登记为准。

常见问题

章程和股东协议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对内一般按签署方的真实意思并结合时间先后判断,后订立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通常优先;对外则以章程及登记信息为准。为避免争议,重要安排应同步写入章程并办理备案。

能不能约定出资多的人反而表决权少?

可以。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特定事项一票否决等安排。约定应当明确适用范围,避免与决议规则相互矛盾。

不设监事会可以吗?

可以。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还可以不设监事;也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章程能限制股东查账吗?

不能实质性剥夺。查阅会计账簿等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基础性权利,章程可以对行使方式、时间与保密义务作合理安排,但完全排除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结论与建议

把章程写好,本质上是在企业还和气的时候,先把不和气时的规则谈清楚。建议按四条主线逐项过一遍:组织机构如何精简、表决与分红怎样分配、份额进出与定价如何设计、投资担保的权限与限额怎么设定。每一条都先确认对应法条是默认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能改的写清楚,不能改的不硬碰。修改完成后同步办理备案,让内部约定与对外公示保持一致,这份文件才真正具备防守能力。如需就个案作进一步判断,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司法实践当面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