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彩礼给了之后婚没结成,或者刚登记不久就走向离婚,这笔钱要不要退、退多少,长期是宁波及周边地区婚约财产纠纷中最尖锐的争点。最高人民法院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门规定,第一次把“彩礼范围怎么认定”“已登记未共同生活怎么办”“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怎么办”三类难题写成了成文规则。下文先完整呈现规定条文,再逐项拆解实务适用口径。

目录

  • 规定全文
  • 适用要点解读
  • 案例印证
  • 风险提示
  • 常见问题
  • 结论与建议

规定全文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至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彩礼范围的认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诉讼主体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返还规则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返还规则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施行时间与溯及力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适用要点解读

哪些钱不算彩礼

第三条用“目的—习俗—时间与方式—价值—主体”五项要素框定彩礼范围,并明确排除三类支出。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是恋爱期间的转账:五百二十元、一千三百一十四元这类具有表意色彩的小额转账,以及日常吃饭、旅游、买衣物的消费性支出,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而在订婚仪式、过礼等特定节点由男方及其父母一次性给付的大额款项、“三金”等贵重财物,则大概率落入彩礼范围。判断的核心不是金额大小本身,而是给付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与“数额过高”如何衡量

第五条设置的是“原则不返还+例外可返还”的结构,例外必须同时满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与“彩礼数额过高”两项条件。对“过高”的衡量,条文给出了三项客观参照: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当地习俗。这意味着同样是二十万元,在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同的地区,结论可能相反。宁波及周边地区经济水平较高,实务中对“过高”的认定通常会结合本地婚俗与家庭实际负债情况综合判断。

嫁妆的对冲作用常被忽略

第五条、第六条都把“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列为必须考虑的事实。如果彩礼已用于购置双方共同使用的家电、家具、婚房装修,或者女方陪嫁了价值相当的财物,返还比例会被显著压低甚至归零。因此接收方在应诉时,把彩礼去向与嫁妆清单一并举证,往往比单纯否认收到更有效。

孕育情况与双方过错

是否共同生育、是否存在流产或生育对女方身体造成的损害,以及婚约解除或婚姻破裂的过错归属,都是确定返还比例时的调节因素。存在生育事实的,返还比例通常明显下调;给付方存在家暴、出轨等重大过错的,同样会影响裁量结果。

谁能告、告谁

第四条解决了长期困扰实务的主体问题。彩礼通常由男方父母实际出资、女方父母实际接收,过去以子女名义单独起诉常出现“钱不在被告手里”的执行障碍。现在实际给付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收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前应当先理清资金流向,把真正的收付款人列入当事人。

案例印证

据浙江省内公开裁判文书所反映的同类裁判规则(脱敏)梳理,规定施行后的婚约财产纠纷呈现三个较为稳定的倾向:其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法院通常判令按一定比例返还,并把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有无嫁妆对冲作为主要的比例调节因素;其二,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超过两年的,除非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返还请求普遍不被支持;其三,恋爱期间的日常转账与节日礼金被剔除出彩礼范围已成常态,给付方主张全额返还所有转账的诉请通常只被部分支持。宁波地区同类案件的处理口径与之基本一致。

风险提示

  • 彩礼给付缺乏书面凭证,仅有现金交付,事后返还主张极难成立,给付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
  • 把恋爱期间全部转账一并起诉要求返还,不区分彩礼与日常消费性支出,容易导致诉请大部分被驳回并额外承担诉讼费。
  • 接收方将彩礼款迅速转出或用于个人消费而无法说明去向的,在返还比例上会被不利评价。
  • 只起诉婚约一方而遗漏实际收款的父母,可能出现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
  • 已终审的旧案不适用本规定,试图以新规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常见问题

彩礼给了但没领证也没同居,能全额要回吗?

这种情形不属于第五条、第六条的调整范围,按照婚约财产纠纷的一般原理,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因婚姻目的落空,接收方一般应予返还,返还比例通常较高。但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和小额纪念性礼金不在返还之列。

已经领证并共同生活了半年就离婚,彩礼要退吗?

属于第五条的“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形,是否返还还要看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法院会结合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有无生育、双方过错以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比例。

三金、婚宴酒席钱算不算彩礼?

“三金”等在订婚、过礼等特定节点给付的贵重财物,通常被认定为彩礼;由给付方自行支付、双方共同消费的婚宴酒席开支,一般作为共同消费性支出处理,不计入返还范围。

彩礼是父母出的,起诉时应该谁做原告?

根据第四条,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建议按资金实际流向确定当事人,避免执行阶段落空。

结论与建议

涉彩礼纠纷的胜负,多数时候不取决于口头承诺,而取决于三件事:给付凭证是否清晰、彩礼去向是否可查、当事人列得是否完整。给付方在给付时应保留转账记录并注明用途;接收方在应诉时应把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与嫁妆清单整理成册;双方都应当在起诉前理清资金真实流向,把实际收付款的父母纳入诉讼。如需就个案作进一步判断,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到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由王陆续律师结合宁波本地司法实践当面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