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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
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宁波离婚律师:婚内赠与财产离婚时能否要回

丈夫在婚内将一套房产赠与妻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离婚时,丈夫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妻子则认为房产已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一句话结论 婚内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并已完成过户或交付的,一般不可撤销,离婚时该财产归受赠方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
宁波离婚律师:婚内赠与财产离婚时能否要回

宁波离婚律师: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因受让公司股权向他人借款500万元,后未能偿还。债权人将夫妻双方一并起诉,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认为该债务与自己无关。 一句话结论 一方为受让股权所负债务,若该股权及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宁波离婚律师: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宁波离婚律师: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产能否追回

张女士发现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第三者转账、购买礼物,累计金额达20余万元。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这些钱。 一句话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
宁波离婚律师: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产能否追回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个人房产,是否允许任意撤销?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防止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本案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赠与行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故本案适用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个人房产,是否允许任意撤销?

宁波离婚律师: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抵押如何处理

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妻子得知后想主张抵押无效,保护自己对房屋的权利。 一句话结论 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抵押夫妻共同房产的,若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有效;但配偶可向擅自处分方追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宁波离婚律师: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抵押如何处理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
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双、夏雪,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80”后陈先生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在妻子姜女士的多次“软磨硬泡”下,同意把姜女士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 然而,此举却没有能够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关系越来越僵,陈先生对自己之前的加名行为感到非常懊悔,他能否撤销自己的赠与呢? 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就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上海一中院:福利待遇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动争议中的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吸引劳动者入职,以及满足劳动者工作生活的共同或特殊需要,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外向劳动者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该类纠纷主要包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福利待遇的给付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福利待遇的返还两种类型。福利待遇纠纷案件因种类名目繁杂、款项性质模糊、履行方式多样,且涉及劳动者生存发展权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的平衡保护,审理中存在诸多难点
上海一中院:福利待遇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