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实际施工人若干问题的解答(2012年)

一、实际施工人起诉分包人、转包人、承包人,发包人的,应如何列当事人?
实际施工人起诉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的,应列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同时起诉前一个合同关系承包人的,前一个合同关系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没有起诉不具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发包人,在审理中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实际施工人释明其可以追加承包人、发包人为被告。
二、在层层介包,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起诉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直接起诉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承包人或发包人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层层分包、转包情况,实际施工人不起诉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直接起诉前一个合同分包人、转包人或承包人的,可以直接列前一个合同分包人,转包人或包人为被告,并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为共同被告。与实际施工人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依法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实际施工人不起诉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承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根据以上原则列当事人。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借用、出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应如何列当事人?
实际施工人起诉借用,出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借用、出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的,应追加出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出借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的,应追加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四、分包人、转包人或承包人与他人合伙的,应如何列当事人?
分包人、转包人或承包人与他人合伙的,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合伙人的,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或承包人与他人存在合伙关系,但却不起诉其他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应如何列当事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可以单独起诉具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也可以后时起诉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同时起诉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确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款结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按照约定结算的工程款超过承包人从发包人处结算的工程款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没有就工程款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原则,领取相应工程款。
七、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实际施工人起诉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