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最近一位宁波高新区公司的HR来咨询:公司给员工开了社保账户,但缴费基数一直按最低标准而非员工实际工资缴纳。有员工说要以此为由离职并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要不要赔?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很大,不能一概而论。

一句话结论:公司完全未缴纳社保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通常能得到支持;但公司仅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多数地区(包括浙江)目前倾向于不支持经济补偿金,除非存在经责令补缴仍不补缴等特殊情形。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二、核心要点

  1. 未缴社保与未足额缴社保,性质不同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区分「未缴纳」(完全没开户或没缴费)和「未足额缴纳」(已开户但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前者支持经济补偿的可能性大,后者多数地区不支持。

  1. 浙江地区的裁判倾向

浙江法院一般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社保征缴部门的行政监管范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员工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通常不被支持。

  1. 部分地区给予缓冲处理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通常不支持;深圳、西安、沈阳等地部分案件支持。但即使在支持地区,也大多要求员工先向公司或社保部门提出补缴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补缴的,员工才可获得经济补偿。

  1. 正常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按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也不能高于最高缴费基数。公司仅按60%下限缴纳,而员工实际工资高于下限的,属于未足额缴纳。

三、边界条件

  • 如果公司完全未给员工建立社保账户,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通常能得到支持。
  • 如果公司已开户但未足额缴纳,员工应先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要求补缴,补缴不成或公司经责令仍不补缴的,再视地方裁判规则判断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 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离职时,离职通知中必须明确写明解除理由,否则可能不被认定。

四、可操作步骤

给员工一方:

  1.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差距。
  2. 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按实际工资补缴社保。
  3. 若公司拒绝,向当地社保征缴部门投诉举报。
  4. 若当地司法实践支持未足额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可进一步提起劳动仲裁。

给公司一方:

  1. 核查全员社保缴费基数,尽量按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纳。
  2. 若历史存在未足额缴纳情况,主动与员工协商补缴或补偿方案。
  3. 收到员工补缴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回应并处理,避免被认定为「拒不补缴」。
  4. 保留社保缴费凭证、员工确认材料等证据。

五、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要社保没按实际工资缴,员工离职就能拿经济补偿。

错误。多数地区仅支持「未缴纳」情形,对「未足额缴纳」通常不支持经济补偿。

误区二: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是行业惯例,所以合法。

错误。按最低基数缴纳若低于员工实际工资,仍属于未足额缴纳,员工可向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误区三:员工口头说因为社保问题离职,仲裁时也能认定。

错误。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的,应在离职时书面说明解除理由,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