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的裁判规则

01、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02、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的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条款效力认定的34条裁判观点

01、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02、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03、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法律问题】: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
​全国法院:关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条款效力认定的34条裁判观点

广州律协: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服务指引

本指引旨在帮助广大律师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积极适应建筑企业对索赔法律服务的更高需求,努力实现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同时助力承、发包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平衡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各方的权益,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广州律协: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服务指引

湖南律协: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
湖南律协: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建设工程案件索赔事由与依据

工程索赔事件也即工程索赔的事由,是指使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律师充分熟悉工程索赔事由,有助于指导当事人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发现索赔机会,依法进行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发生下列事件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续一般包括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建设工程案件索赔事由与依据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九大类实务指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九大类实务指引

浙江律协:律师参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第一条 本操作指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旨在向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律师提供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借鉴与经验。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
浙江律协:律师参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领域争议处理过程中非常普遍,无论是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还是费用索赔鉴定等均直接影响着案件处理的结果。参与和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对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承办律师可告知一般情况下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守《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和《证据规定》第2条等相关规定。 特殊情况下,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未申请鉴定(含
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关于办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一般认为是法定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民事请求受偿的权利,同船舶优先受偿权、民用航空器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类似,无须登记设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劣后于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时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属除斥期间,法律明确规定为最长
关于办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主要思路及依据

关于办理涉建工合同性质和效力案件的主要思路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主体较多,承办律师和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的不同争议和在实务中的不同处理方式,会对不同主体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承办律师可提醒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特殊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区分两类合同主要从承包人和承揽人的主体资格上来判断,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市场
关于办理涉建工合同性质和效力案件的主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