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协议免除保修责任地基质量仍要负责吗
- 工程质量
- 2024-09-28
- 296热度
- 0评论
发承包双方在解除合同时约定,工程交付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但后来地基基础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能否以协议约定免责为由拒绝?
一句话结论
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免除一般保修责任,但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法律依据
- 《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核心要点
-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是法定义务
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保修责任可以约定免除或调整
对于一般保修责任,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免除、缩短保修期限或调整保修范围,但不得违反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 协议免责条款不能对抗法定义务
即使双方约定“工程交付后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约定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无效。
- 质量保证责任与保修责任不同
质量保证责任是基于工程本身的法定质量要求,保修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二者性质不同。
- 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应担责
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指定材料不合格或直接指定分包,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边界条件
- 协议免除保修责任的约定,对非地基基础、非主体结构的一般质量问题可能有效。
- 承包人能够证明地基基础质量问题由发包人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责任范围可能受限,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责任不因此免除。
- 质量保证期限以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准,通常远长于保修期限。
可操作步骤
对发包人:
- 发现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 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整改,保留通知送达证据。
- 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要求承包人承担费用。
- 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对承包人:
- 签订解除协议时,明确约定免除的是“保修责任”而非“质量保证责任”。
- 收到质量整改通知后,及时核实原因。
- 如能证明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第三方原因造成,应收集证据并提出抗辩。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合同约定免责就能完全免责。
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法定质量责任,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
- 误区二:保修期过了就什么都不负责。
保修期与质量保证期不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与合理使用年限相同。
- 误区三:交付即视为合格就丧失所有权利。
“交付即视为合格”的约定一般不影响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法定质量责任。
- 误区四:所有质量问题都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设计、监理、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应由相应责任方承担。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