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发包人原因停工固定单价能否调整
- 工程责任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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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只完成了地基基础等投入大的部分。如果完全按合同固定单价结算,承包人可能亏损。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一句话结论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且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的,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停工责任、已完工程特点、下浮比例等因素,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或下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核心要点
- 固定单价以合同完整履行为前提
固定单价通常针对整个工程,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后才能体现合理利润。
- 仅完成前期工程可能导致利润倒挂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前期工程投入大、利润低,若按固定单价比例结算,承包人可能严重亏损。
- 发包人违约是调整单价的重要理由
停工原因归责于发包人的,法院可从公平角度调整固定单价或下浮比例,避免利益失衡。
- 调整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包括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停工责任、已完工程造价、下浮比例、双方过错、行业惯例等。
- 承包人仍可主张停工损失
除调整工程款外,承包人还可就停工、窝工、机械闲置等损失向发包人索赔。
边界条件
- 承包人违约导致停工的,一般不支持调整固定单价。
- 合同对中途停工后的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 调整后的单价或下浮比例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明显偏离合同约定和市场价格。
- 法院调整属于自由裁量,不同案件结果可能不同。
可操作步骤
对承包人:
- 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时,及时书面通知并固定停工证据。
-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分别按合同约定和市场价格计算已完工程造价。
- 举证证明已完工程主要为投入大、利润低的部分。
- 起诉时主张调整固定单价或下浮比例,并索赔停工损失。
对发包人:
- 尽量避免单方面停工,如确需停工应与承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 对承包人主张的单价调整,审查其证据和计算依据。
- 协商不成时,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合同约定和市场价格分别鉴定。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固定单价合同绝对不能调整。
在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完整履行等特殊情况下,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调整。
- 误区二:只要停工就能调整单价。
需证明停工原因归责于发包人,且按原约定结算显失公平。
- 误区三:调整后的价格一定比合同约定高。
法院调整的是使结算结果更公平合理,不一定是提高价格。
- 误区四:单价调整和停工损失只能二选一。
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调整工程款和停工损失赔偿。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