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发包人拖延审计能否委托造价鉴定?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常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审计,导致承包人长期拿不到工程款。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能否直接委托或通过法院委托造价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一句话结论

发包人拖延审计导致结算无法完成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但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且审计机关已介入的,应谨慎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核心要点

1. 审计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区别

审计:是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行政监督行为,主要关注财政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工程造价鉴定:是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的技术鉴定,用于确定工程价款数额。

2. 审计结论不能当然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复函精神,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因此,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发包人拖延审计,承包人仍有权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3. 发包人拖延审计的法律后果

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导致工程价款长期无法结算,承包人可以:

  • 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委托造价鉴定
  • 主张以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 请求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工程价款

4. 法院委托造价鉴定的条件

法院委托造价鉴定通常需要满足:

  • 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
  • 工程造价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直接确定
  • 不属于固定总价合同无需鉴定的情况
  •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

边界条件

  • 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且工程无变更的,一般不需要造价鉴定
  • 审计机关已经启动审计程序且即将出具结论的,法院可能中止审理等待审计结果
  • 发包人拖延审计但承包人也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造价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

可操作步骤

1. 工程竣工后

  • 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 要求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计或结算
  • 保留结算资料提交和催告的证据

2. 发包人拖延审计时

  • 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完成审计
  • 收集证明发包人拖延审计的证据
  • 准备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案

3. 诉讼中

  • 向法院申请委托造价鉴定
  • 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结算资料等鉴定材料
  • 配合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和工程量核对

4. 风险防范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期限和逾期后果
  • 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结算文件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
  • 避免简单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而不设定期限

常见误区

误区一:"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就只能无限期等审计"

错误。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委托造价鉴定,不应被动等待。

误区二:"审计结论和造价鉴定结论效力一样"

错误。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造价鉴定是司法技术手段。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通常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

误区三:"只要发包人拖延审计,就能直接按承包人报的结算价付款"

不一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否则仍需要通过鉴定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