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实际施工人能向无合同转包人追款吗
- 工程价款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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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经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因转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直接起诉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上一级转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是否支持?
一句话结论
在层层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包人”仅指与总承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转包人”仅指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
核心要点
-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有限性:司法解释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该突破具有严格范围限制,不能无限扩大至所有上游主体。
- “发包人”的特定含义:此处发包人仅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与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一方,不包括层层转包中的中间转包人。
- “转包人”的特定含义:司法解释中的转包人一般指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而非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的上一级转包人。
- 层层转包的权利救济:实际施工人应首先依据合同关系向直接转包人主张工程款;直接转包人可再向其上游主体追偿。
边界条件
-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存在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的,仍可基于事实合同关系或不当得利主张相应权利。
- 若上一级转包人自愿加入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实际施工人可依据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 发包人仅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范围不因层层转包而扩大。
可操作步骤
- 梳理合同链条:明确发包人、总承包人、各层级转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 确定适格被告: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以直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可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 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收集结算资料、付款凭证、审计报告等,证明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 避免错误扩大被告范围:不要将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作为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
- 通过代位权或追偿权救济:若直接转包人怠于向上游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考虑行使代位权诉讼。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所有上游主体。司法解释仅支持向发包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不能随意扩大至中间转包人。
- 误区二: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所有转包人。只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发包人才承担该责任。
- 误区三: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没有救济途径。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合同向直接转包人主张,也可在符合条件时代位行使转包人对上游的权利。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