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承包人是否应对施工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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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工程因质量事故存在可能时停工,均需由监理人获得发包人批准后作出停工的指示,并经调查评估制作方案后另行决定复工时间。那么在施工单位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征兆时请示停工,而发包人为工期进度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施工单位是否应当继续施工?继续施工出现事故后应否承担责任?

一、裁判要旨


即使发包人的强制施工指令进行施工,也认为承包人具有独立判断和防范施工风险的能力,发包人承揽全部责任的承诺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1、2011年2月12日,广电公司与地勘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广电公司委托地勘院承担对西山区域中村5号片区改造项目勘察任务。

2、在地勘院作出审查意见之前,广电公司开始基坑施工,与基坑相邻的建筑出现沉降,施工质量存在隐患,中铁公司遂向广电公司两次请求停工。

3、2011年11月30日,广电公司复函称:“该部位继续开展施工支护桩和止水桩,如有问题我司负责”,同年12月17日,广电公司回函称:“(沉降)该部位工作继续施工”。

4、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建筑物的基地出现沉降、开裂和房屋倾斜等受损情况,住建局先后两次勒令停工,中铁公司停工。广电公司支付了所有危房处置的费用,向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追偿。

5、云南高院一审认为,广电公司明知建筑出现沉降仍要求继续施工,应承担一切责任;中铁公司明知建筑出现沉降,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而继续施工,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6、最高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广电公司要求继续施工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中铁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具备独立判断风险和防范能力,不计后果的执行施工指令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的情况下,施工人是否还要对继续施工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首先,发包人强制施工人继续施工,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承包人在本案中未独立判断风险,未向有关部门汇报,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因为工程款拨付受制于发包方而无视工程安全。

四、实务经验总结


对发包人,勘察是工程质量安全非常重要的一环,勘察结果出来之前,不能轻易动工,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出现进退不能的情况,强行继续施工则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对于承包人,工程款拨付受制于发包方,继续施工问题又近在眼前,容易陷入两头难的情况,这种时候还是要审时度势,先行停工,向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汇报,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无辜承担赔偿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六、案件来源


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2018)最高法民终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