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人维修工程后,是否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全部维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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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有过错的,均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情况中,因为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联系,为了竣工验收和保修责任的承担,对于建筑物的毁损的修复往往是承包人先行垫资修复,而毁损的原因又往往是实际施工人的施工问题,那么维修款是否能全额追偿?

一、裁判要旨


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依实际施工取得工程款,进而对工程负有维修义务,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属于施工过错,与毁损无关,不免除实际施工人的维修义务。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4月20日,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公司)与凤霞公司签订一份《兴光·尚庭国际花园一期1#楼、4#楼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2012年6月2日,凤霞公司就前述工程与马良坤在凤霞公司住所地签订了一份《兴光·尚庭国际花园一期1#楼、4#楼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质量保修期为2年。在质保期内,马良坤应当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书48小时组织维修,否则,凤霞公司可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3、2013年7月4日,兴光·尚庭国际花园1#楼、4#楼竣工验收。

4、2014年6月13日、6月20日、9月9日、9月19日,兴光公司就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致函凤霞公司,要求在三日内安排人员予以维修,否则兴光公司将安排人员予以维修,所产生的一切维修费用从凤霞公司保证金中扣除。5、2014年10月21日,凤霞公司公司经理陶余忠在兴光公司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关于外墙面开裂空鼓问题的紧急通知》上签字,内容为:“以上所说的情况,合肥凤霞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贵公司的函,但当时这个项目由王某(王进文)、马良坤承包施工,合肥凤霞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通知二位过去维修,其余的事与本公司无关,同意从质保金中扣除。马良坤并未实际维修。

6、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告后,凤霞公司自行维修了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随后凤霞公司将马良坤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7、合肥中院认为,马良坤取得了工程款,其应对相关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凤霞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后,向马某坤追偿,应予支持。马良坤提起上诉,认为凤霞公司转包存在过程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8、安徽高院再审认为,马良坤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的转包行为,虽然违法但不属于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过错,不免除实际施工人的维修义务,凤霞公司向马某坤行使追偿,并无不当。

三、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承包人转包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转包行为违法,但不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过错,实际施工人应当对施工导致的建筑损害付全部责任,故承包人在履行了维修义务后,可以基于转包关系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四、实务经验总结


1、对转包人而言,虽然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进行了转包,但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形式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不能豁免管理责任,其履行了维修义务后,实际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但这种追偿仍然由诉讼的成本,也会影响竣工验收和导致后期的问题,因此选择有资质的人员仍然是分包的首选。

2、实际施工人必须清楚,法律上规定对建筑物毁损存在过错,保修人或者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这里的过错属于侵权责任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与转包违法截然不同。因此,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的转包行为违法存在过错为由减轻自身的责任,于法无据。

五、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案件来源


马良坤、合肥凤霞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

【(2019)皖民申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