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关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条款效力认定的34条裁判观点

01、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02、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03、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法律问题】: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
​全国法院:关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条款效力认定的34条裁判观点

北京三中院 北京住建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观点(2024年1月)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违法解除合同,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该问题的本质系合同不能履行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损失金额确定问题。在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违法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于具体金额的确定,考虑到工程未施工及鉴定成本因素,不建议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
北京三中院 北京住建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观点(2024年1月)

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

一、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二、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
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 (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示报告》((2019)豫民再820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均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

第六巡回法庭:12个建设工程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因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或者转包、违法分包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一般包括哪些情形,有关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纠纷该如何处理? 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第六巡回法庭:12个建设工程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23、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
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河南高院民四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和停窝工损失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且往往需要进行鉴定。而工程鉴定的启动和审查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影响诉讼的进程、方向和案件处理结果。同时,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
河南高院民四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45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45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

01、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0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0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
全国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保修与费用承担纠纷的32条裁判规则

01、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02、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4、缺陷责任期与保
全国法院:关于工程保修与费用承担纠纷的32条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