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整形美容纠纷裁判规则

01、受害人使用了生产者的药品后造成严重后果,生产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的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受害人在美容皮肤科治疗期间,被注射了生产者生产的药品后,导致呈植物人状态的严重后果,受害人的损害与注射医疗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的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
医疗整形美容纠纷裁判规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裁判规则

01、医患双方拒不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应当承担证据法上的责任。 【裁判要旨】: 医患双方关于病历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病历资料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乎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医患双方均负有如实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的义务,拒不提供病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主体决定了保管责任主体。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如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没有为其书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裁判规则

关于医疗费纠纷的24条裁判规则

01、陆某娟与蒋某林、溧阳市某安便民图书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关于医保统筹费用应否扣除问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陆某娟发生的医疗费中,有部分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此系陆某娟基于医疗保险救济政策所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医疗保险与涉案侵权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因陆某娟参加了医疗保险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医保机构如何追偿非属
关于医疗费纠纷的24条裁判规则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

01、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赔偿责任承担与分配

01、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或者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02、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03、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赔偿责任承担与分配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鉴定意见质证与采信

01、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02、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鉴定意见质证与采信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鉴定材料与鉴定程序

01、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02、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鉴定材料与鉴定程序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医疗鉴定适用与启动

01、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02、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医疗鉴定适用与启动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诉讼证据与举证责任

01、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02、第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诉讼证据与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归责原则

01、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02、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
医疗损害纠纷审理依据: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