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1、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通常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既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河南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高利率、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自2015年起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就已超过离婚案件,近年来虽呈下降趋势,但至今依然位居所有民事案件案由首位。 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责任承担
河南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北京一中院: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对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作以下指引。 第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
北京一中院: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2020年)

浙江高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及理解与适用(浙高法〔2019〕117号)

为了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对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
浙江高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及理解与适用(浙高法〔2019〕117号)

浙江高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
浙江高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的宣传,尽量引导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书。通过发挥裁判导向作用,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完全可以也有条件在交易时即要求相对人配偶做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举证风险。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
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浙江高院: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2008年7月28日至29日,省高院在慈溪召开2008年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例会。各中级法院分管商事审判的院领导、商事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和慈溪法院领导参加了会议。省高院童兆洪副院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金融改革发展和经济保稳促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讲话,各中院就辖区两级法院上半年在商事审判中贯彻省高院党组《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
浙江高院: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

天津高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20〕22号)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 1、【第三方收取借贷款项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 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依约将
天津高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20〕22号)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民间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节选)

裁判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