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中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一、刘某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产生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由此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效的合同不存在实际施工人。二是存在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并完成施工的行为。三是实际施工人实施施工的对象应当是独立的单项工程,而非分部或分项工程。四是对工程享有施工
重庆三中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停工损失与合同无效的关联性以及停工损失责任比例的确定

无效合同常常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资质,那么没有资质施工是否必然和工程质量问题挂钩,停工损失责任的比例又如何确定? 工程质量问题与施工合同无效之间无直接关联,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2012年6月26日,得廷地产与吴川建筑针对镇雄得廷逸品、得廷尚品、得廷财富广场及新南站工程签订《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得廷地产(甲方)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吴川建筑(乙方)修建,合同
停工损失与合同无效的关联性以及停工损失责任比例的确定

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能否扣留质保金?

质量保证金的性质,而从其功能上来看,是对建设工程缺陷维修的一种资金担保。那么,在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质保金还应当被扣留? 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的担保,是承包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施工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属于结算条款范畴,而结算条款不因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1、2011年1月7日,通华公司(甲方)和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南通六建承建唐山富丽国际花园小区项目。 2、富丽国际花
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能否扣留质保金?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是否仍能扣留质保金?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视为对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可。那么,其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是否仍然有权利扣留质保金呢?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时,则推定工程质量合格,而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务,质保金仍然可扣留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1、2011年5月,临峰公司与中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临峰公司同意将其开发的香江花园商住楼总承包给中业公司施工,约定工程款扣除3%保修金外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是否仍能扣留质保金?

超出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的,还能否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在住建部制作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部分中,对于索赔提出的时间有28天的限制,超出时间将丧失增加/减少款项请求、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工期的权利。那么在诉讼当中,法院是否确实得严格按照该条款进行裁判? 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属于怠于行使合同权利的情形,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其索赔权丧失。 1、2012年5月14日,中铁七局五公司做出投标文件,就湖畔嘉苑Ⅱ期Ⅱ组团37#、44#、
超出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的,还能否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工程质量问题,能否直接请求少付工程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然而,在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时,能否在诉讼中直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发包人以承包人拒绝修复为由扣减工程款的,以先行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为适用前提,不能在未要求修复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削减支付工程款。 1、2012年12月20日,九州华伟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
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工程质量问题,能否直接请求少付工程款?

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承包人是否应对施工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工程因质量事故存在可能时停工,均需由监理人获得发包人批准后作出停工的指示,并经调查评估制作方案后另行决定复工时间。那么在施工单位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征兆时请示停工,而发包人为工期进度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施工单位是否应当继续施工?继续施工出现事故后应否承担责任? 即使发包人的强制施工指令进行施工,也认为承包人具有独立判断和防范施工风险的能力,发包人承揽全部责任的承诺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
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承包人是否应对施工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转包人维修工程后,是否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全部维修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有过错的,均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情况中,因为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联系,为了竣工验收和保修责任的承担,对于建筑物的毁损的修复往往是承包人先行垫资修复,而毁损的原因又往往是实际施工人的施工问题,那么维修款是否能全额追偿? 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依实际施工取得工程款,进而对工程负有维修义务,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属于施工过错,与毁损无
转包人维修工程后,是否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全部维修款?

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无效?

如果违约金条款在施工合同内,那么随着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如果后期双方另行达成了结算协议或者相同性质的文件,并在其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呢?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若结算协议并不因此无效,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受其约束。 1、2012年11月8日,汽轮公司与金昊公司签订《发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及垫资款,延误60天以内发包
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无效?

工程款垫资利息是否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已经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垫资利息并不同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那么是否能够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投入到工程中的垫资款项为准,不包括垫资利息。 1、2012年8月28日,发包人天浙公司(甲方)与承包人南通公司(乙方)签订了《老城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南通公司自筹资金承
工程款垫资利息是否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