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合同无效发包人还能扣质保金吗?
- 工程价款
- 2023-11-20
- 322热度
- 0评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缺乏资质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往往会质疑:既然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否还有效?发包人是否还能扣留质保金?
一句话结论
施工合同无效后,质保金条款作为结算条款,其功能在于担保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仍应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核心要点
1. 质保金的法律性质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质保金不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而是对工程质量维修义务的担保。
2. 合同无效不影响质保金条款的结算功能
施工合同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质保金条款作为结算条款的一部分,其功能在于担保工程质量维修,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失效。因此,发包人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
3. 承包人的质量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
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务仍然存在。如果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人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4. 质保金的返还期限
质保金的返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当事人未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算。
边界条件
- 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或另行主张
- 质保金扣留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且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 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及时返还质保金
- 合同无效后,质保金的具体处理方式可参照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可操作步骤
1. 发包人扣留质保金时
- 确保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有明确的质保金条款
- 按照约定比例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质保金
-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的,及时通知承包人维修
- 承包人不维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费用
2. 承包人主张返还质保金时
- 确认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
- 确认工程是否存在未修复的质量问题
-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缺陷责任期届满证明
-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的,可向法院起诉
3. 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
- 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归属
- 计算维修费用,确定应从质保金中扣除的金额
-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常见误区
误区一:"合同无效了,质保金条款就无效,必须全部返还"
错误。质保金条款具有结算和担保功能,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失效。发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
误区二:"只要扣了质保金,发包人就可以永远不还"
错误。质保金有明确的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
误区三:"工程有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扣全部工程款"
错误。发包人只能扣留质保金或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不能随意扣留全部工程款。超出质保金范围的损失,应另行举证主张。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