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还能扣质保金吗?

发包人出于种种原因,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投入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那么,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后,是否还有权扣留质保金?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否因此免除?

一句话结论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可,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发包人仍可依法扣留质保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核心要点

1. 擅自使用工程视为认可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意味着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未经验收或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主张承包人承担一般质量瑕疵责任。

2. 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并不免除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仅视为其对工程整体质量的认可,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法定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特别是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3. 质保金仍可依法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功能是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维修义务。只要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缺陷,发包人就有权要求承包人维修或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不影响质保金的担保功能。

4.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扣留质保金的期限,一般由合同约定,最长不超过二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如无质量缺陷或缺陷已修复,发包人应返还质保金。

保修期:是承包人承担法定保修义务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工程部位的保修期不同,如防水工程为5年,主体结构为设计使用年限。

边界条件

  •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外,一般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 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维修或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
  • 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 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

可操作步骤

1. 对承包人而言

  • 发现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及时固定证据(如照片、视频、使用证明)
  • 向发包人发函,明确转移占有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 保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证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
  • 在保修期内,对非发包人使用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2. 对发包人而言

  • 尽量避免在工程未验收前擅自使用,以免丧失部分质量抗辩权
  • 如确需提前使用,应与承包人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区分是否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
  • 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的,及时返还质保金

3. 质保金争议处理

  • 双方协商确定质量缺陷责任和维修费用
  • 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 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常见误区

误区一:"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就不用保修了"

错误。擅自使用仅视为对工程整体质量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的法定保修义务,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误区二:"擅自使用后,发包人就不能再扣质保金"

错误。质保金的担保功能依然存在。只要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缺陷,发包人仍可扣留或扣除质保金。

误区三:"转移占有之日就是保修期起算日"

不完全准确。缺陷责任期一般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缺陷责任期可据此起算。但法定保修期的起算点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