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工程联系单导致的工程量变更,可以突破EP…

某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EPC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施工过程中发生多项设计变更,承包人主张变更部分应据实结算,发包人则认为固定总价不可突破。

一句话结论

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原则上应按约定执行;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等,可就不在原固定总价范围内部分另行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心要点

  1. EPC合同总价风险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变更、不可抗力等可调整。
  2. 工程联系单导致的变更,应区分是否属于原固定总价范围。
  3.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已完工程可参照定额或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边界条件

EPC固定总价范围应依合同约定确定;承包人自行优化设计节约的成本一般归承包人所有。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明确争议焦点。
  2. 收集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证据。
  3. 根据争议类型确定诉讼或仲裁策略。
  4. 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或工期鉴定。
  5.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及优先受偿权期限。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固定总价合同一概不能调整;实际上发包人变更等情形可调整。
  2. 误区二:工程做完就一定能拿到全部工程款;实际上需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3. 误区三:合同无效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合同无效后仍需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