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计未完成、工

建设工程实务中,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实际施工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法院不能仅以审计未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核心要点

  1. 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可能不成就。
  3. 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的,应依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怠于送审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
  4. 行政审计结论并非工程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判断。

边界条件

  1.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以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为前提。
  2. 层层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前手主张权利。
  3.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应积极推进审计;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2.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3. 查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情况,确定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
  4.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全额付款。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