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的,还能否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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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建部制作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部分中,对于索赔提出的时间有28天的限制,超出时间将丧失增加/减少款项请求、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工期的权利。那么在诉讼当中,法院是否确实得严格按照该条款进行裁判?

一、裁判要旨


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属于怠于行使合同权利的情形,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其索赔权丧失。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5月14日,中铁七局五公司做出投标文件,就湖畔嘉苑Ⅱ期Ⅱ组团37#、44#、45#、50#住宅楼、4#地下车库工程四标段施工向宁夏房地产公司招标。

2、2012年5月18日,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向中铁七局五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2012年5月14日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中铁七局五公司为湖畔嘉苑Ⅱ期Ⅱ组团45#、50#住宅楼、4#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四标段)中标人。

3、2012年5月18日,宁夏房地产公司(发包人)与中铁七局五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4、后因施工进度、工程款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工程尚未竣工中铁七局五公司即撤场。随后中铁七局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宁夏房地产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以及因违约给中铁某局造成的损失。

5、一审法院认为,因中铁七局五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故已经丧失向某地产公司索赔违约损失的权利,对其主张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中铁某局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后,一方当事人还能否主张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因此发生索赔事项后未予通知,仅在合同清算时主张索赔的,不符合合同索赔程序的约定,在超过期限的情况下也失去了索赔的权利。

四、实务经验总结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索赔程序,在索赔期限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索赔,避免因怠于行使合同权利导致索赔权利丧失。

五、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六、案件来源


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2017)宁民终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