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
- 工程合同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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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不包括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核心要点
- 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结算,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当对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条款是处理争议的首要依据。
- 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
边界条件
- 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可操作步骤
-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合同无效就不用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