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就工程价款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实务中,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核心要点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2.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3.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确定,通常为应付工程款之日。
  4. 利息属于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应与工程款一并支付。

边界条件

  1.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价值,仅及于建设工程本身折价或拍卖的价款。
  2. 消费者购房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2.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3. 在法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无限期行使。该权利受除斥期间限制,逾期将丧失。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