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优先受偿权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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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中,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可以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其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核心要点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条款是处理争议的首要依据。
- 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
边界条件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价值,仅及于建设工程本身折价或拍卖的价款。
- 消费者购房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可操作步骤
-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 在法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无限期行使。该权利受除斥期间限制,逾期将丧失。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