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与合同无效的关联性以及停工损失责任比例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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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常常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资质,那么没有资质施工是否必然和工程质量问题挂钩,停工损失责任的比例又如何确定?

一、裁判要旨


工程质量问题与施工合同无效之间无直接关联,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6月26日,得廷地产与吴川建筑针对镇雄得廷逸品、得廷尚品、得廷财富广场及新南站工程签订《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得廷地产(甲方)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吴川建筑(乙方)修建,合同为可调价合同。

2、2013年3月25日,得廷地产与吴川建筑签订《基坑支护桩基及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吴川建筑承包得廷尚品工程基坑支护桩基及基础至正负零,合同价款以“云南省03定额”为计价依据,不采用可调价价格合同,采用云南省现行计价标准执行,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最终按发包方、监理方签证认可的相关签证进行结算。

3、同年8月3日,得廷地产与吴川建筑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对涉诉工程奖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因涉诉项目周边滑坡,群众阻止施工,该项目自2014年5月10日停工至一审审理时。

4、得廷地产诉至法院,主张涉案工程系成信雄借用吴川建筑资质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吴川建筑承担不能复工导致的损失。吴川建筑反诉,主张停工原因在于得廷地产,要求得廷地产支付停工损失。

5、经鉴定,造成滑坡的主要原因是勘察设计单位未经论证,将非正式图纸交付给建设单位;次要原因是施工单位以此为基础编制的施工方案,也未进行论证就用于施工。

6、云南高院认为,吴川建筑借用资质给成某雄承包工程,主观上具有过错,并导致合同无效,故其停工损失应自行承担。吴川建筑不服申请再审。

7、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停工责任的划分,与合同效力无关,应按照导致停工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酌定停工损失由得廷地产承担80%,吴川建筑承担20%。

三、裁判要点


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单纯得认为必然和施工人有问题,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查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该质量问题的原因力、作用力大小及过错情况,并据此分配损失的承担方式。

四、实务经验总结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无论是否合同有效,均可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损失,比例由法院确定。

五、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六、案件来源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信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案

【(2019)最高法民再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