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他人名义投标合同效力如何
- 工程合同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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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体施工队无施工资质,借用某建筑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建筑公司抗辩称实际施工的是挂靠队伍,应由其承担责任。法院如何认定?
一句话结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的单位通常需对工程质量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核心要点
-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认定:实际施工人与投标人不一致,或者实际施工人无资质而借用有资质单位名义投标的,构成以他人名义投标。
- 中标无效与合同无效: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因属于借用资质情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无效。
- 挂靠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关系:借用资质(挂靠)与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实践中,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标的,通常同时构成两种无效情形。
- 质量责任承担:因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资质方与借用资质方就工程质量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边界条件
- 若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仍与被挂靠单位签订合同,发包人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可能减轻借用资质方的部分责任。
- 被挂靠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发包人。
- 合同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可操作步骤
- 核查投标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通过人员社保、资金流向、设备材料采购、现场管理等判断是否构成借用资质。
- 固定挂靠证据:保存内部承包协议、管理费支付凭证、人员任命文件、资金往来等。
- 明确责任主体:发包人可将出借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 主张质量损失或折价补偿:根据工程是否验收合格,选择主张质量损失赔偿或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 注意行政处罚风险:出借资质行为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常见误区
- 误区一:挂靠关系可以内部约定免责。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发包人,出借资质单位对外仍需承担责任。
- 误区二:工程验收合格就能掩盖资质挂靠问题。工程验收合格仅影响价款支付,不影响合同无效及违法挂靠的认定。
- 误区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只是行政违法,不影响合同效力。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合同亦无效。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