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办理思路
- 建设工程
-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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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且该工程已被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施工企业主张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且优先受偿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核心要点
- 法定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 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
- 权利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
- 优先受偿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边界条件
- 消费者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承包人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修复的,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 逾期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消灭。
可操作步骤
- 确认工程款数额和应付时间。
- 在十八个月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 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 申请查封、拍卖建设工程。
- 参与执行分配,优先受偿工程价款。
常见误区
- 误区一:优先受偿权没有时间限制。应在十八个月内行使。
- 误区二:所有工程款相关费用都能优先受偿。优先范围有限。
- 误区三: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利人。不得对抗已付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人。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