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是否有效

某施工企业为中标市政道路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同行业合理水平。中标后施工过程中,企业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工程款,发包人拒绝。该企业能否以合同有效为由要求按中标价结算?

一句话结论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中标的,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核心要点

  1. 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成本一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需结合企业定额、施工方案、材料价格、管理水平等综合判断。
  1. 低于成本价的法律后果: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不得作为中标条件。若据此中标,中标无效,合同无效。
  1. 合同无效后的价款处理: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仍与其签订合同,发包人亦有过错。
  1. 与正常低价竞争的区别:投标人通过优化管理、技术创新等合理方式降低报价的,不属于低于成本价竞标。

边界条件

  • 认定低于成本价需有充分证据,不能仅以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为由直接认定。
  • 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主张折价补偿。
  • 发包人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可能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可操作步骤

  1. 收集成本核算资料:包括企业定额、材料采购价、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证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2.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对中标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专业鉴定。
  3. 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过程:确认评标委员会是否对异常低价进行审查并要求澄清。
  4. 明确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情形下,重点主张已完工程折价补偿及实际损失。
  5. 划分过错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主张相应损失赔偿。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报价低就一定低于成本价。报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不等于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需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判断。
  2. 误区二: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仍然有效。低于成本价中标属于中标无效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
  3. 误区三:合同无效就不能拿到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