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非必招项目能签背离中标合同协议吗

某开发商发包一项非强制招标的商业项目,为便于贷款审批选择走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双方又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大幅调低工程价款、缩短工期。承包人后来认为补充协议显失公平,拒绝履行。这类协议是否有效?

一句话结论

当事人一经选择适用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即使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1. 招投标程序的严肃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适用于所有采用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的项目,不以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为前提。
  1. 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这些内容的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
  1. “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法院支持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1. 非实质性变更可允许: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顺延等正常原因导致的价款调整,不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边界条件

  • 中标合同无效或中标无效的,不存在以中标合同为准的问题,应按合同无效规则处理。
  • 当事人通过补充协议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细化或补充的,一般认定有效。
  •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需证明变更具有正当理由且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

可操作步骤

  1. 审查中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对比两份合同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核心条款。
  2. 判断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涉及价款、工期、范围、质量的重大调整,通常构成实质性变更。
  3. 收集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等,证明中标合同的应然内容。
  4. 确定诉讼主张:承包人可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发包人则可主张补充协议中非实质性条款有效。
  5. 注意举证责任:主张按中标合同履行的一方,需证明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非强制招标项目不受招投标法约束。错误,一旦选择招标程序,即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规则和合同订立规则。
  2. 误区二:补充协议只要双方签字就有效。若补充协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不予适用。
  3. 误区三:所有工程变更都属于正常变更。只有因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正常履约需要产生的调整,才不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