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招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合同有效吗

某建设公司中标后被招标人告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是另一家企业,招标人直接在候选人之外确定了中标人。该公司咨询: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款还能不能主张?

一句话结论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核心要点

  1. 中标候选人的法律效力: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法定范围。招标人只能从中确定中标人,不能另行指定。
  1. 两种中标无效情形:一是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二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前者不限于强制招标项目。
  1.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标无效导致后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无法主张有效合同下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1. 过错责任分担:招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通常存在主要过错,承包人在明知或应知中标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仍签订合同的,也可能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边界条件

  • 若招标人仅在中标候选人内部调整排名确定中标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
  • 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同样构成中标无效,不因项目非强制招标而例外。
  •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可操作步骤

  1. 核查中标通知书与评标报告:确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对比中标结果是否超出该范围。
  2. 固定程序违法证据:保存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往来函件等。
  3. 评估合同效力风险:在起诉或应诉前,先由律师分析合同效力及可能的折价补偿范围。
  4. 选择诉讼策略:合同无效情形下,重点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实际损失赔偿,而非违约金。
  5. 及时主张权利: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已完工程价款,但应注意三年诉讼时效。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只要工程做完了,合同有效与否不影响要钱。实际上,合同无效后只能主张折价补偿,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通常难以支持。
  2. 误区二:非强制招标项目可以随意确定中标人。即使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一旦选择招标程序,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规则。
  3. 误区三:中标无效只影响招标人,不影响承包人。承包人在中标无效情形下签订合同,同样面临合同无效及无法主张违约责任的风险。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