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实际施工人受发包人仲裁条款约束吗

某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总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发包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受总承包合同仲裁条款约束。法院是否支持?

一句话结论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是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约束,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但多数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受该仲裁条款约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

>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核心要点

  1. 合同相对性原则:仲裁条款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实际施工人并非该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受该仲裁条款约束。
  1. 司法解释的特殊保护: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具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点。
  1. 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多数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法院可直接受理并审理。
  1. 少数裁判观点:部分法院认为,若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范围等需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裁决确定,则应先通过仲裁解决相关争议。

边界条件

  •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仍应受该仲裁协议约束。
  •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裁决结果,可能影响实际施工人可主张的工程款数额。
  •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

可操作步骤

  1. 审查合同主体关系:明确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 确认仲裁条款范围:判断实际施工人是否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3. 选择管辖策略: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发包人,不必受总承包合同仲裁条款限制。
  4. 应对管辖权异议:准备实际施工人并非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
  5. 准备工程款证据:收集结算资料、付款凭证、欠付证明等,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实际施工人必须遵守总承包合同的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不是总承包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受该仲裁条款约束。
  2. 误区二:发包人提出仲裁异议,法院就一定支持。法院需审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范围,不能仅凭总承包合同有仲裁条款就驳回起诉。
  3. 误区三: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