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工程质量问题,能否直接请求少付工程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然而,在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时,能否在诉讼中直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发包人以承包人拒绝修复为由扣减工程款的,以先行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为适用前提,不能在未要求修复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削减支付工程款。 1、2012年12月20日,九州华伟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
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工程质量问题,能否直接请求少付工程款?

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承包人是否应对施工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工程因质量事故存在可能时停工,均需由监理人获得发包人批准后作出停工的指示,并经调查评估制作方案后另行决定复工时间。那么在施工单位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征兆时请示停工,而发包人为工期进度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施工单位是否应当继续施工?继续施工出现事故后应否承担责任? 即使发包人的强制施工指令进行施工,也认为承包人具有独立判断和防范施工风险的能力,发包人承揽全部责任的承诺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
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并包揽责任时,承包人是否应对施工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转包人维修工程后,是否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全部维修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有过错的,均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情况中,因为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联系,为了竣工验收和保修责任的承担,对于建筑物的毁损的修复往往是承包人先行垫资修复,而毁损的原因又往往是实际施工人的施工问题,那么维修款是否能全额追偿? 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依实际施工取得工程款,进而对工程负有维修义务,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属于施工过错,与毁损无
转包人维修工程后,是否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全部维修款?

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无效?

如果违约金条款在施工合同内,那么随着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如果后期双方另行达成了结算协议或者相同性质的文件,并在其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呢?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若结算协议并不因此无效,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受其约束。 1、2012年11月8日,汽轮公司与金昊公司签订《发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及垫资款,延误60天以内发包
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无效?

工程款垫资利息是否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已经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垫资利息并不同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那么是否能够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投入到工程中的垫资款项为准,不包括垫资利息。 1、2012年8月28日,发包人天浙公司(甲方)与承包人南通公司(乙方)签订了《老城商业广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南通公司自筹资金承
工程款垫资利息是否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工程竣工后,应如何计算垫资利息?

《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垫资利率的上限做出了规定,要求其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所有未约定利息但需计算利息的债务款项相一致。但是在工程竣工后,垫资利率还受到上述限制吗? 垫资利率的限制,仅针对垫资期间,从垫资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竣工之后,垫资款自动转为工程欠款,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欠款利率计息;如无约定,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011年11月8日,博然开发公
工程竣工后,应如何计算垫资利息?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当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在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还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转包人在其中究竟是请求权的桥梁还是确定工程款支付情况的单纯第三人? 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确认转包人工程款债务的前提下,发包人仍然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1、2011年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约定提供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中,劳务承包方通常仅承担劳务,并计取人工费,并不需要大型工程机械。但如果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承包方负责提供小型建材等辅料的约定,是否会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呢? 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周转设施料、小型机具的,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该约定不影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 1、2010年11月1日,满平公司与远达公司签订一份《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约定由满平公司承包远达公司
约定提供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图纸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毫无疑问,设计单位也须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签订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补正规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有效。那么设计合同能否类推使用呢? 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类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规则,即在设计合同签订时,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在设计图纸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有效。 1、2014年2月20日,信诚公司(发包人)委托林博公司(设计人)承担
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图纸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无勘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

由于地质勘察单位无资质出具错误勘察报告,导致施工被迫停止,出现停工等损失的,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份额? 勘察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出具错误报告导致停工的,应当负主要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质量缺陷、原因力大小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1、1998年6月18日,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工学院将其成教楼、住宅楼发包给六建公司。六建公司为
无勘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