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阅读提示[/h2]
毫无疑问,设计单位也须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签订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补正规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有效。那么设计合同能否类推使用呢?
[h2]一、裁判要旨[/h2]
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类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规则,即在设计合同签订时,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在设计图纸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有效。
[h2]二、案情简介[/h2]
1、2014年2月20日,信诚公司(发包人)委托林博公司(设计人)承担滑县大功河东岸旧城改造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的设计方的工作内容,如设计人需要邀请其他设计单位合作设计,由设计人自行安排,相关设计费由设计人的总设计费支出。
2、林博公司根据信诚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文件,邀请了具有甲级资质的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合作设计,按设计项目的内容着手设计,经多轮设计林博公司将设计方案文件交由信诚公司签收。林博公司在交付的设计方案文件中载明设计单位包含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资质为甲级资质。
3、2015年3月25日,信诚公司向林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林博公司提交资质证书(甲级)等相关资料,并在2015年3月27日前往信诚公司商定《合同》相关事宜,否则视为林博公司已默示解除合同。
4、2016年7月11日,林博公司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林博公司在向信诚公司催要拖欠的设计费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h2]三、裁判要点[/h2]
本案争议争议焦点是,设计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相应资质,而在交付图纸之前获得了资质,设计合同是否有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林博公司在该建设工程竣工前已依法取得了甲级资质,符合相关规定。究其原因,是《建设工程解释》第五条所采取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在审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类推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工作成果交付之前。对应到设计合同,取得资质的时间点,应在交付工程施工图纸之前。
[h2]四、实务经验总结[/h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同种类繁多,上述补正规则不一定适用任意情形,仅仅是低于资质后取得资质,不能运用到违法分包、转包或者挂靠资质的情形。
[h2]五、相关法律规定[/h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案件来源
四川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林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2018)沪02民终8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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