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未完工工程造价如何鉴定
- 建设工程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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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已完工程款并申请造价鉴定。
一句话结论
未完工工程的造价鉴定应结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施工图纸、现场勘验等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或参照定额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核心要点
- 按合同约定计价: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 现场勘验确定工程量: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确认已完工程量。
- 区分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合理确定未完工程比例:鉴定时需考虑未完部分对整体工程的影响。
边界条件
- 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且双方无争议的,可简化鉴定。
-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可能无法获得工程款。
- 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可操作步骤
- 整理施工合同、图纸、签证、变更等资料。
- 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
- 配合现场勘验和工程量核对。
- 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补充证据。
- 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
常见误区
- 误区一:未完工工程不能结算。已完合格工程有权获得价款。
- 误区二:按固定总价平均折算。需结合已完工程量和计价方式。
- 误区三:鉴定结果不可质疑。可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