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意见出具前约定受其约束,还能再申请造价鉴定吗?

《建设工程解释一》规定,诉讼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一方不认可并申请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除非已经明确表示同意受该咨询的约束,那么这个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必须要在咨询结论作出之前吗? 无论是在造价咨询结论作出之前还是之后,只要曾经表示过受结论约束,人民法院不允许再申请鉴定。 1、城建公司将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911北、911南(湖畔名邸小区)项目金属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蕊梓公司施工
造价咨询意见出具前约定受其约束,还能再申请造价鉴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