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无效?

如果违约金条款在施工合同内,那么随着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如果后期双方另行达成了结算协议或者相同性质的文件,并在其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呢?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若结算协议并不因此无效,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受其约束。 1、2012年11月8日,汽轮公司与金昊公司签订《发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及垫资款,延误60天以内发包
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无效?

约定提供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中,劳务承包方通常仅承担劳务,并计取人工费,并不需要大型工程机械。但如果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承包方负责提供小型建材等辅料的约定,是否会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呢? 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周转设施料、小型机具的,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该约定不影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 1、2010年11月1日,满平公司与远达公司签订一份《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约定由满平公司承包远达公司
约定提供辅料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图纸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毫无疑问,设计单位也须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签订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补正规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有效。那么设计合同能否类推使用呢? 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类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规则,即在设计合同签订时,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在设计图纸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有效。 1、2014年2月20日,信诚公司(发包人)委托林博公司(设计人)承担
设计单位在交付设计图纸前才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非必要招标的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让利条款的,是否有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价格属于建设工程中的核心内容,自然也是实质性内容。对于非必要招标的中标合同设置让利条款的,是优先维护招投标的规定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虽然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双方在订立中标合同后又另行约定让利金额的,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该补充约定无效。 1、2010年12月26日,林兴刚与
非必要招标的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让利条款的,是否有效?

招投标前达成合作意向,是否属于实质性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那么何种程度的磋商才会是得中标无效,如果仅仅是达成合作意向,是否属于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在投标前虽然达成合作意向,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内容,且并无证据表明该合作意向会影响中标结果的,不属于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有效。 1、2011年7
招投标前达成合作意向,是否属于实质性磋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能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法律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未招标的,合同无效。如果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是否能认定为招标的一种形式?合同效力如何?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是招标的方式之一,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应当认定为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1、2014年11月6日,香河万润公司向北京城乡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投标邀请书》载明工程名称香河万润运河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别墅、多层、售楼处),建筑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能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总包合同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分包合同是否还有效?

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工程四证之一,没有取得的话合同显然无效,那么分包合同会不会因总包合同的无效而受到牵连呢? 总包合同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分包合同也随之无效。 1、2017年9月28日,《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永宏民公司,乙方荣泰公司。鉴于甲方中标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总承包,甲、乙双方自愿共同成立联合体,对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进行施工,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签署下列投资协
总包合同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分包合同是否还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下,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许多文章已经详细讲过,这里不再赘述。但是无效情况下,管理费这种不应当属于工程款项的费用该如何处理?即便在最高院的案例中,对于不同情况也是判决不同、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中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中的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和职工福利费、劳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下,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时,严重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合同纠纷中,违约的一方通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往往横跨好几年,进度工程款未按期支付,施工不合格等情况或多或少都同时存在,那么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为严重违约,而另一方仅为一般违约,那么严重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1、2014年1月27日,献林公司中标鑫龙公司建设的山海黎巷(一期)工程,中标价986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违约时,严重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