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应付招标签订的虚假中标合同有效吗?
- 工程合同
- 2023-11-11
- 374热度
- 0评论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双方为了应付主管部门监管,常常会签订一份用于备案的中标合同,但实际履行的却是另一份合同。这种仅为备案而签订的虚假中标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句话结论
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双方均无实际履行意愿的中标合同(俗称"阳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合同若本身合法有效,则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核心要点
1. 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时,并无实际履行该合同的真实意思,仅是为了应付招投标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则该中标合同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 隐藏的真实合同效力单独判断
虚假中标合同背后隐藏的真实履行的合同,其效力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单独判断。如果真实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则真实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真实合同履行。
3.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的区别
必须招标项目:如果项目本身依法必须招标,而双方通过虚假招投标签订备案合同,实际另行签订"阴合同",可能构成规避招标,相关合同均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非必须招标项目:如果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双方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后又签订虚假中标合同,实际履行另一份合同的,虚假中标合同无效,真实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4. 工程款结算依据
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如果虚假中标合同无效,一般应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对于必须招标项目,如果存在虚假招投标,可能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或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边界条件
- 判断合同是否虚假,需要结合双方真实意思、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
- 虚假中标合同无效不影响真实合同的效力判断
- 必须招标项目规避招标的,真实合同也可能无效
- 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可操作步骤
1. 承包人
- 明确区分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
- 保留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如施工日志、付款记录、结算资料等
- 在发生争议时,主张按照实际履行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2. 发包人
- 避免签订虚假中标合同,防范行政和民事法律风险
-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通过合法补充协议进行
- 保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3. 争议处理
- 法院通常会审查合同签订背景、实际履行情况等
- 必要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 根据合同效力分别处理工程款结算问题
常见误区
误区一:"备案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错误。备案合同如果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即使经过备案,也无效。
误区二:"实际履行的合同一定有效"
错误。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其自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断。必须招标项目规避招标的实际履行合同也可能无效。
误区三:"合同无效就不用付工程款"
错误。合同无效后,如果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