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工程设计发生变更,承包人能否主张工期延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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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得变更设计使得工程符合使用目的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这样一来工期延长也得变得不可避免,承包人要求补偿损失也符合情理,这其中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裁判要旨


非因承包人的问题,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二、案情简介


1、2010年3月28日,文泰公司(甲方)与宇洪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理县珊瑚沟水电站总体工程。其中《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停工、窝工损失处理方法,第十三条约定了违约损失。

2、宇洪公司提供的《珊瑚沟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含初步设计图册)》《珊瑚沟水电站工程调整概算》《关于珊瑚沟拦河坝设计问题的复函》等多份证据显示,因文泰公司提供的初步设计及图纸中有关施工条件及内容较初步设计(尤其是地质、水文、洪水标准及装机容量)差别巨大,宇洪公司施工工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宇洪公司提供了由监理人签认的报告单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因文泰公司的责任导致工期至少延误了18个月。

3、在诉讼中,宇洪公司认为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初步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差异较大、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误工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

三、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现了与设计图纸不相符的复杂情况能否免除施工人的误工责任。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系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的义务,且从某建设公司提交的有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字的报告单等证据来看,案涉工程存在初步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差异较大、装机容量增加、业主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且监理对某建设公司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了确认,由此可见工期延误并非该建设公司的原因造成。某水电开发公司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四、实务经验总结


1、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设计图纸多处变更、甲供材料迟延等情况,承包人不承担工期迟延责任。

2、案涉项目所有人变更工程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可能是业主也可能是总承包人),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导致竣工验收迟延,应对工期延误承担过错责任。

3、若变更工程设计并不导致工程量增加,但承包人未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的,应视为双方未变更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此时出现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案件来源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垫江县佳艺美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陈志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