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能否扣留质保金?

质量保证金的性质,而从其功能上来看,是对建设工程缺陷维修的一种资金担保。那么,在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质保金还应当被扣留? 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的担保,是承包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施工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属于结算条款范畴,而结算条款不因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1、2011年1月7日,通华公司(甲方)和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南通六建承建唐山富丽国际花园小区项目。 2、富丽国际花
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能否扣留质保金?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是否仍能扣留质保金?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视为对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可。那么,其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是否仍然有权利扣留质保金呢?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时,则推定工程质量合格,而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保修义务,质保金仍然可扣留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1、2011年5月,临峰公司与中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临峰公司同意将其开发的香江花园商住楼总承包给中业公司施工,约定工程款扣除3%保修金外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是否仍能扣留质保金?

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工程质量问题,能否直接请求少付工程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然而,在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时,能否在诉讼中直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发包人以承包人拒绝修复为由扣减工程款的,以先行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为适用前提,不能在未要求修复的情况下直接提出削减支付工程款。 1、2012年12月20日,九州华伟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
发包人未要求承包人修复工程质量问题,能否直接请求少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应如何计算垫资利息?

《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垫资利率的上限做出了规定,要求其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所有未约定利息但需计算利息的债务款项相一致。但是在工程竣工后,垫资利率还受到上述限制吗? 垫资利率的限制,仅针对垫资期间,从垫资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竣工之后,垫资款自动转为工程欠款,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欠款利率计息;如无约定,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011年11月8日,博然开发公
工程竣工后,应如何计算垫资利息?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当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在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还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转包人在其中究竟是请求权的桥梁还是确定工程款支付情况的单纯第三人? 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确认转包人工程款债务的前提下,发包人仍然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1、2011年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固定价格计价合同中途解除的,如何计算合同价格?

固定价格计价方式是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之一,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工程的建设是分阶段进行的,如果出现施工方中途退场或者因为其它原因中途解约的,如何计价结算? 固定价格计价方式适用的前提是全部工程的完工,中途解除按比例计算并不合理。此时应按照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对已完工程进行计价。 1、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固定价格计价合同中途解除的,如何计算合同价格?

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能否请求未完工程的利润?

合同违约导致解除,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在实践中一般的合同都难以计算可获得利益,而建设工程时间跨度大,可获得利益计算极为麻烦且难以证明,那么如何操作呢? 非违约方可以主张实际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需要通过鉴定予以证明。 1、2011年11月17日鑫达公司(发包方)与思安公司(承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思安公司承包案涉汽拖工程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款为1.999亿元。 2、
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能否请求未完工程的利润?

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对公路工程利息起算点的影响

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这两个词经常出现在公路工程中,只进行交工验收是否会影响利息起算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公路验收必须经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在交工验收之后,公路工程需要进行通车试运行,并持续两年时间。期间公路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才能进行竣工验收。然而,从交工验收之日起,工程款的利息就可以开始计算。 1、2013年4月2日,天柱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天柱县县城冷水溪至邦洞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对公路工程利息起算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