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发包人违约解约承包人可主张预期利润吗?
- 工程价款
-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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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除了可以主张已完工程款和损失赔偿外,能否请求赔偿未完工程的预期利润?这是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时的重要问题。
一句话结论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主张未完工程的预期利润损失,但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证明损失数额,且赔偿范围应合理、可预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核心要点
1. 预期利润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未能完成全部工程,因此丧失的合理利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可以主张赔偿。
2. 主张预期利润损失的条件
承包人主张预期利润损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
- 承包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程
- 合同解除时存在未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在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利润
- 损失数额能够通过合理方式确定
3. 预期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
司法实践中,预期利润损失的计算通常通过以下方式:
参照合同约定利润率: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和利润率,计算未完工程部分应获得的利润。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未完工程的造价和预期利润进行鉴定。
行业平均利润率:参照同行业、同类型工程的平均利润率确定。
4. 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承包人主张的预期利润应当是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
边界条件
- 承包人自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无权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 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 预期利润损失应合理确定,过高的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自行承担
可操作步骤
1. 合同履行过程中
- 保留证明发包人违约的证据
-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
- 做好工程进度、成本、利润等记录
2. 合同解除后
- 固定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范围
- 计算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直接损失
- 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未完工程的预期利润
3. 诉讼中的举证
- 证明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
- 证明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
- 证明未完工程的合理利润数额
- 证明该利润损失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
4. 风险防范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预期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
- 加强工程成本管理,保留完整的成本资料
- 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常见误区
误区一:"合同解除后只能要已完工程款,不能要利润"
错误。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损失赔偿。
误区二:"预期利润可以随便估算"
错误。预期利润损失需要通过合同约定、鉴定、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合理方式确定,不能随意估算。
误区三:"只要是发包人违约,所有预期利润都能赔"
错误。赔偿范围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且应扣除承包人节省的成本、避免的费用等。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