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归谁?

建设工程承包人为了融资,常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原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关系到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和工程款的清偿顺序。

一句话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以受让的工程款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承包人(特别是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工程价款。该权利并非人身专属性权利,而是附随于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性权利。

2. 工程款债权转让时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

根据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工程款债权转让时,优先受偿权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3.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普遍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受让工程款债权后,有权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4. 受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受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受到以下限制:

  • 优先受偿权范围以受让的工程款债权金额为限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承包人应当行使权利之日起算
  • 受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工程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边界条件

  • 工程款债权转让必须合法有效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证明其受让的债权包含工程款
  • 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

可操作步骤

1. 承包人转让工程款债权时

  • 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
  • 书面通知发包人债权转让事项
  • 保留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2. 受让人受让债权后

  • 核实优先受偿权是否仍在行使期限内
  • 收集证明工程款债权和优先受偿权的证据
  • 及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 行使优先受偿权

  • 与发包人协商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优先受偿
  • 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 在诉讼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4. 发包人的应对

  • 核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确认受让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范围
  • 如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主张相应扣减

常见误区

误区一:"优先受偿权只能由承包人本人享有"

错误。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误区二:"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就消灭了"

错误。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让,不会消灭。

误区三:"受让人可以主张比原承包人更大的优先受偿权"

错误。受让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以其受让的工程款债权为限,不能超过原承包人的权利范围。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