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双方均违约时谁有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长,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常常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时,是否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严重违约方是否还享有解除权?

一句话结论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时,应根据各自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及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判断哪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核心要点

1. 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

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核心在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双方违约时的解除权判断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时,不能简单认定任何一方都享有解除权。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

  • 各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 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 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
  • 哪一方的违约是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

3. 严重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解除权

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构成根本违约,该严重违约方通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守约方,而非让违约方逃避责任。

例如:承包人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工程无法使用,此时承包人无权以发包人拖欠少量工程款为由解除合同。

4. 轻微违约不当然产生解除权

对于轻微的、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违约行为,守约方一般不能据此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边界条件

  • 双方违约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 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行使抗辩权的,可能不构成违约
  • 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可操作步骤

1. 发生违约时

  • 及时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
  • 评估自身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程度
  • 判断对方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 行使解除权前

  • 确认自身违约行为是否影响解除权的行使
  • 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说明解除理由
  • 保留通知送达的证据

3. 对方提出解除时的应对

  • 审查对方解除理由是否成立
  • 如认为对方是严重违约方、无权解除,及时提出异议
  • 必要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无效

4. 诉讼中的举证

  • 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 证明自身违约行为轻微或不构成根本违约
  • 证明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仍有履行可能

常见误区

误区一:"双方都有违约,谁都可以解除合同"

错误。合同解除权应根据违约程度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来判断。严重违约方通常不享有解除权。

误区二:"对方欠我钱,我就可以不干了"

错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但承包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拖欠金额较小或未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不能直接停工或解除合同。

误区三:"解除合同通知发出就生效了"

不完全正确。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如果解除方本身无权解除,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