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如何主张工期延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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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及变更往往意味着施工量的增加,实际工期会长于合同预定工期。但是很多承包人在证据上并不懂得如何主张的,他们认为诉讼中只要抗辩设计变更便足以,认为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指出的工期延误和违约金不是自己的责任,这种思路不可取。

一、裁判要旨


对于发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法院认为工程量的增加及工程设计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承包人未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相对方延长工期的,应视为双方未变更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超出工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简介


1、佳艺美庭公司(甲方)与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乙方)相继签订六份《建设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将位于重庆市垫江县的佳艺美庭(垫江)商城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施工。其中,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2012年8月10日、2013年4月8日所签订的编号为1、2、6号的《建设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为佳艺美庭公司授权四川省佳艺美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所签订;另编号为3、4、5号的《建设工程安装承包合同》系佳艺美庭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0月16日与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所签订。

2、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对上述六个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佳艺美庭公司对部分工程内容进行了更改,增加了工程量,部分工程项目未能依约如期完工。

3、双方于2013年10月31日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情况形成了《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该纪要注明部分工程质量存在十个问题,需要施工方整改,竣工验收未果。佳艺美庭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公证送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又于当月19日向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公证送达了《告知函》,要求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后3日内回复是否进行整改,如不整改或不回复,将按约定聘请其他装修单位进行整改。

4、佳艺美庭公司认为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期延误,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合同违约金和整改费用。

5、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6号合同中约定的完工时间2013年4月26日系整个工程完工的最后时间,应以该日期为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的完工期限,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此施工期限内未全部完成佳艺美庭(垫江)商城的装饰装修工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期限的延误是佳艺美庭公司的原因所致或佳艺美庭公司同意顺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的情形,并举示了确认函、签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但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举示的该证据只能证明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的事实,但工程量增加及存在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亦并未在施工的过程中向佳艺美庭公司提出要求延长工期的请求,应视为双方对工期未重新约定。

7、最高院驳回了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裁判主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设计变更是否就应当认定工期延长的问题,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但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也未在施工期间据此提出顺延工期的请求,应视为其同意按原约定工期执行。

四、实务经验总结


1、出现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的情况时,承包人要以发函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工期。

2、工程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且监理对承包人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确认的,工期延误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3、业主对于变更工程不及时提供施工资料,拖欠进度款的,工期延误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五、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案件来源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垫江县佳艺美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陈志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