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

建设工程实务中,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等问题常引发发承包双方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工程款结算困难或工期延误。

一句话结论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核心要点

  1. 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结算,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 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当对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条款是处理争议的首要依据。
  4. 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

边界条件

  1. 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可操作步骤

  1. 梳理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2. 根据争议焦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或质量司法鉴定。
  3.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合同无效就不用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律师署名:王陆续律师,广东知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建设工程。